為加強保障民眾個人資料之隱私權,並兼顧土地整合利用及處理不動產事務等需要,內政部於104年2月2日推行新制謄本三級制,其中任何人得申請之第二類謄本,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資料原則為完整顯示。
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在不影響不動產資訊公示原則的前提下,如僅揭示部分姓名、統一編號及住址資訊,亦能達到公示效果,登記名義人(自然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住址隱匿」,請求隱匿第二類謄本所載之部分戶籍地址資料,隱匿後之住址資料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此一措施在保障登記名義人個資隱私之餘,亦保留土地交易及利用所需之基本資訊,以達資訊揭露與個資保護間之平衡。
登記名義人得申請隱匿第二類謄本之部分住址資料,但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得申請。
(一) 臨櫃申請:至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
(二) 網路申請:以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系統申請。
(三) 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於申辦土地登記案件時,填具申請書或於土地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敘明併案申請註址隱匿並蓋章。
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任何人申請第二類謄本時,將隱匿申請人的部分住址,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6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例如: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