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偽冒不動產抵押貸款或移轉的情形,內政部推出「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民眾可上網或就近至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免費申請,只要名下已登記的不動產被移轉、設定抵押或書狀補給時,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或權利人,民眾就能即時掌握不動產權利異動的資訊。
申請本服務並已生效後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以下情況,系統分別通知義務人或權利人
(一)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
(二)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
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一) 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需檢附授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二) 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自然人或法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至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系統申請。
(三) 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或義務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需檢附授權證明文件)填寫申請書併同登記案件申請。申請服務之範圍限為該登記案件內不動產所在之登記機關轄區。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 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應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 由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申請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證明文件,或被授權人之授權證明文件正、影本。(授權證明文件須依法公證或認證;如在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須經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五) 自然人或法人於網路申請者,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六) 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者,仍應檢附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