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民眾因故不能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收受土地登記機關公文書,而有另行指定送達處所之需求,內政部113年7月1日訂定發布「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同年11月1日起實施,民眾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以國內一處特定門牌地址(不包含郵政信箱)為登記機關公文書之指定送達處所。
(一) 臨櫃申請:登記名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至登記機關申請。
(二) 網路申請:登記名義人以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系統申請。
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指定送達處所,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範圍以一處為限。
提醒您:完成申請後,登記機關送達公文,除有其他規定外,優先寄送申請人指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