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程序:
外國人取得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用途之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再由該地政事務所逕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法第20條)
二、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之程序:
依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而需取得者,其投資計畫書應先經我國相關部會核准後,再依上述一、之程序申請取得土地。(土地法第20條)
三、辦理時間:
申請核准時間7天至14天。
四、費用:
申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土地法規定繳交土地權利價值千分之一之登記規費。
五、流程圖:
說明如下:
1.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1-1.收件
1-2.審查
1-2-1.不通過的結果可能如下:
1-2-1-1.駁回
1-2-1-2.通知補正後, 補正若通過則回到到1-1重新收件或不通過就駁回
1-2-2.通過後,填寫簡報表報核,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的結果可能如下:
1-2-2-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報內政部備查並通知地政事務所,就可到事務所辦理登記進行結案
1-2-2-2.若未通過核准, 則回到1-1.重新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