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召集人申請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應備文件一案 有關將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召集人,於申請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之法令依據及應備文件,應檢附下列資料作為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一) 經區分所有權人2人以上書面推選為召集人之文件。(二) 於公寓大廈公告欄或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公告10日之照片。(三) 申請人切結書,並註明(或於申請書適當欄位記載):「該公寓大廈於公告10日內無其他人選被推選為召集人或管理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