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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詐五招保財產

「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構)應即辦理事項」

政治檔案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第四條、第五條、第 七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條文,業奉總統於112年12月27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31號令公布,並自113年2月28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