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先生您好:有關您反應申請第三類謄本等待過久一事,查本案申請人係主張以「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共有不動產處分、變更或設定」之事由申請,惟本案因申請人係登記名義人之繼承人尚未辦竣繼承登記成為共有人之一,因此本所就資格認定一事電洽地政局進行確認,致處理時間較長,如造成您的不便,尚請見諒。另有關您建議申請三類謄本,提供制式切結書供勾選一節,本所將積極了解本市其他地所之現行作法並據以研議改善方案,以提供更便捷貼心的地政服務。敬祝 安康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