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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資訊-公司代表人為公司與自己買賣土地應如何辦理?

  • 發布單位:地政局
  • 聯絡人:劉怡均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轉5353

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9點規定,公司代表人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除向公司清償債務外,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並依下列方式另定公司代表人:
(一)有限公司僅置董事一人者,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檢附該同意推選之證明文件。
(二)有限公司置董事二人以上,並特定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檢附董事之證明文件。
(三)一人組成之有限公司,應先依公司法規定增加股東,再由全體股東同意另推選全體股東同意代表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檢附該同意推選之證明文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監察人有數人時,得由其中一人單獨代表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監察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