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直接將現有土地面積乘以單一比例(例如:41%或46%)換算為未來配回面積。被徵收之土地,應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故區段徵收範圍內的每一筆土地,都有不同的徵收價格,經統計全部土地補償地價及開發總費用後,將按每位土地所有權人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配回土地面積。(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平均地權條例第54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