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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資訊-為申請土地登記所附之印鑑證明是否有有效期限?

  • 發布單位:地政局
  • 聯絡人:劉怡均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轉5353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申辦土地登記案件所檢附之印鑑證明的有效期限,係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的為有效。例如:為辦理買賣登記所附之印鑑證明,以訂立買賣契約日期前一年之後戶政機關核發的印鑑證明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