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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可否原位置保留?原位置保留的條件為何?

  • 發布單位:地政局
  • 聯絡人:賴几境
  • 聯絡人電話:03-3867400#3201

1.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物(限合法建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得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又申請保留之建物所有權人,應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倘未經核定領回抵價地,應自行協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經核定發給抵價地的權利價值,供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2.所謂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即建物使用情形符合未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建物未坐落於道路、公園、文中小等公共設施用地上,且符合保留之建物面積,以其坐落土地之建蔽率反算,土地保留面積須達都市計畫規定之該街廓最小開發面積等。但位於機場專用區(含第三跑道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自由貿易港區及產業專用區之建物,原則均須配合拆遷。
 3.至於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審核作業,依「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