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作業程序如下:
1、準備作業:
(1)範圍勘選。
(2)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
(3)評估公益性及必要性。
(4)召開事業計畫公聽會。
(5)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6)辦理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
(7)範圍邊界分割測量。
(8)建築改良物禁止事項之報核及公告。
(9)地籍資料整理、調查及繕造清冊。
(10)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資料之提送及評定。
(11)徵收補償費查估及繕造清冊。
2、正式作業:
(1)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開發範圍報核。
(2)抵價地比例報核。
(3)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4)召開區段徵收公聽會。
(5)區段徵收計畫書之報核、審議及核准。
(6)區段徵收公告及通知。
(7)異議處理及通知。
(8)發給抵價地案件之申請、審查及核定。
(9)徵收補償費之發放或存入保管專戶。
(10)公有土地及未登記土地之處理。
(11)囑託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有土地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他項權利塗銷或變更登記、建物滅失或標示變更登記。
(12)工程施工。
(13)辦理抵價地分配及農業專用區配售。
(14)地籍整理。
(15)囑託辦理開發完成後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16)辦理抵押權或典權登記。
(17)土地之處分。
(18)財務結算。
(19)撰寫成果報告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