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登記案件時,義務人未能檢附印鑑證明之替代措施可任選以下一種方式:1.當事人提出身分證親自到場辦理。2.委託具簽證資格之地政士簽證代理申辦。3.原因證明文件(契約書或協議書)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4.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5.至內政部「數位櫃臺」(https://dc.land.moi.gov.tw)使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須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申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