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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補助費發放對象如何認定?房租補助費是多少錢?

  • 發布單位:地政局
  • 聯絡人:賴几境
  • 聯絡人電話:03-3867400#3201

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於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為發放對象。每一建築改良物得發給一份房租補助費,因「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尚需配合先建後遷政策執行,實際發放對象及條件仍應以桃園市政府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為準。至於房租補助費數額,若位於優先搬遷區者,合法建物之房租補助費為80萬元,未合法建物為72萬元;若為第一階段自願優先搬遷者,合法建物之房租補助費為75萬元,未合法建物為67.5萬元;若為第二階段自願優先搬遷者,合法建物之房租補助費為66萬元,未合法建物為59.4萬元;若為其他搬遷區,因可先建後遷,爰無房租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