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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資訊-建物是否一定要辦理保存登記?保存登記之目的為何?

  • 發布單位:地政局
  • 聯絡人:劉怡均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轉5353

一、按土地法第5條第2項前段:「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指依法新建合法建物或舊有而未辦理登記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申辦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惟建物所有權人是否辦理第一次登記,現行法令並無建築完成應為登記之強制規定,亦即採任意登記,故建物所有權人得視其需要決定是否向轄管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惟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是以,建物不經保存登記將無法處分其物權,例如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
二、保存登記其目的在於管理地籍、確定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