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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10條、第12條、第13條之1

  • 發布單位:登記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 修正「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10條、第12條、第13條之1 ⭐⭐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58982號
修正「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一。
附修正「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一
https://www.land.moi.gov.tw/law/newlawdet/100?Nid=5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