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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簡介

  • 發布單位:登記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繼承登記的目的在儘速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倘時間拖延過久,每人的權利範圍未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再加上繼承人如分散於各地或又再次發生繼承情形,勢必造成繼承人的增加,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使用或處分上更容易產生糾紛。此種情形不但造成繼承人間的糾紛,影響土地利用,同時對國家、社會整體土地的利用與管理也有不利影響。
  為解決久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困擾,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原先規定由政府代管9年期滿收歸國有,後於89年1月2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後,對於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登記者,即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得按法定應繼分就標售金額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提領價金,逾10年未提領者,即歸屬國庫。如經標售5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原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就其法定應繼分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5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其立法意旨在於督促繼承人儘速申辦未辦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並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