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 發布單位:登記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內政部111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9462號公告
主旨:公告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下列登記項目,新增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一)民政主管機關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12條及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囑託之更名登記。
(二)寺廟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1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申請之更名登記。https://www.land.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