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申辦土地登記案件所檢附之印鑑證明的有效期限,係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的為有效。例如:為辦理買賣登記所附之印鑑證明,以訂立買賣契約日期前一年之後戶政機關核發的印鑑證明為有效。